(1996年9月11日政协北京市朝阳区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6日政协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07年3月1日政协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12年2月23日政协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3月28日政协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21年12月31日政协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参照政协北京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安排,经区政协常委会通过,设置各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积极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章程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以及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宗教和睦、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由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委员组成。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原则上不交叉。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专门委员会组织活动时,可吸收其他有关人士参加。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协商同意,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 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组成人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本届提案委员会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要根据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结合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后实施。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委室负责同志主持,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突出界别特色,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和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文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之间、专门委员会与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之间可以联合组织活动,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可根据活动的内容和主题,跨专委会参加活动。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中共朝阳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主动与政协北京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兄弟区县政协有关机构沟通情况,加强合作。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机关设置的专委会工作室为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分别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其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常务委员会。